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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5-1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来电询问新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适用税种范围问题,现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如下:

    199411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应适用以下工商税收

法律和暂行条例:

  一、全国人大199149通过并于同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全国人大1980910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1031修正并同日重

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国务院19931231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19931231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国务院19931231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六、国务院19931231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七、国务院19931225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八、国务院198886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1219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88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十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913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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