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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4-2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

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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