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6-27     浏览次数: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

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1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

费税。请依照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