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526号《关于哈萨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阿拉木图-
北京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哈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8日在北京签署的
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哈萨克斯坦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运输
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对其在我国领土内与经营协议
航班有关的财产,免予征收一切税收;对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为哈萨克斯
坦国民的雇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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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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