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6-23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税字(94)004号文

件《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从

1994年5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

磷肥以及原生产上述货物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在

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为了解决小化肥生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根据国

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财政部研究,对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小

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上述货物也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部分纳税人已计征入库的

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                                                   (1)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内贸易部 纺织总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