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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6-2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

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

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失效日期: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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