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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
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
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失效日期: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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