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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7-0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俭学,改

善教学条件,现对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

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

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

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

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二)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三)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二)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1995年

底以前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返还办法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

  (三)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

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

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二)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三)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四)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五)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六)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七)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

科研,均不能免征增值税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八)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九)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

惠政策。

  五、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

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逐级上报实际免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

  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

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八、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时间暂定2年。地方过去自定的

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应即予废止。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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