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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5-2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于1993年下发了《关于1994

“两金”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19941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为了处

理好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的遗留问题,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两金”清理欠缴结算工作

  “两金”的欠缴清理工作主要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

配合其做好清理欠缴和结算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集中力量,认真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停征“两

金”的国有企业逐户办理结算。凡属应缴未缴的“两金”款项,要限期追缴入库。

各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中央国有企业的

“两金”清理工作;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地方国有企业的

“两金”清理工作。

  二、关于“两金”清理入库的具体处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清理出来的拖欠“两金”数额,应积极组织入库,对一些

欠缴“两金”数额较大,一次清缴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

分期缴纳,但一般应在1994年内清缴完毕。

  对个别缴纳所欠“两金”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企业,如:关停并转和

长期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审批。

  对未获批准给予减缴或免缴照顾的企业,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应限期将

欠缴“两金”追缴入库。

  三、为了规范减免报批手续,加强统一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制定了

《国有企业欠缴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减免报批表》,各国家税务分局在报送欠缴

“两金”减免报告时,应按表格所列要求认真填写,减免数额较大的要附文列出

单位说明减缴或免缴原因。具体减免报批表格式见附件。

  四、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附件:国有企业欠缴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减免报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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