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公安司法部门所属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货物征免增值税问
题规定如下:
一、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
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
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
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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