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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6-0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公安司法部门所属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货物征免增值税问

题规定如下:

  一、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

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

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

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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