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钜立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5-31
浏览次数: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钜立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请示》(闽国税发[2007]66号)收悉,批复如下:
福州钜立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是2000年在福建省福州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机动车模具、治具、配件、机械五金及其他相关零部件。该公司主导产品高强度铝合金发动机气门摇臂零部件、高硅铝合金活塞及表面Ni-p-N三元合金化学镀强化处理工艺的活塞系列产品、内燃机铝汽缸,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金属基复合材料”(序号:06010059)范围。2006年12月,该公司被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双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福州钜立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渤海锦州20-2油气田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抓好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