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天津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478号《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航天津、沈阳
的通知》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原苏联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
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协议
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其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
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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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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