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
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税务局询问原来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
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现明确如下:
代扣、代收手续费只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
单位代征税款的,原来有关代征手续费的提支规定仍然继续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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