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8-11     浏览次数: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在湛江召开的海洋石油税收业务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经进一步研究,现将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城市维护

建设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应按照国税油函[1994]012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

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规定,从1994年

1月1日起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

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征收上述各税的税务分局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

有关规定判定。

  二、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中油公司自营油田生产

的原油、天然气应随增值税按7%的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缴纳城市维护建

设税。

                                                                       (5)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司有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有关契税政策意见的函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