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8-09     浏览次数: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

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

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