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各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询问[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
先征后退"有关瞀管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
额在100万人民币(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是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问
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文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
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并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备案。 (5)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