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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7-2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今年7月起,税务机构将要分设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

机构。国家税务局系统不仅要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且要征收部分地方

税。为了保证属于中央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地方

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地方金库,现对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收入的

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都应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各地有关财政体制的规定

,在其填开的"税收缴款书"的预算栏目中注明该项税收的预算级次(中央、省、地、

县)。

  二、国库经收处在收到缴款书后,应根据缴款书上的""""标记,按税票将

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税收分开上划当地国库。当地国库应将国税局征收(提退)的

税收划入中央国库;地税局征收(提退)的税收划入地方金库。

  三、各级中央国库应将国税局系统征收的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入库。

  四、县级中央国库在收到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和地方税后,应于当日按以下顺序

处理:

  (一)将收到的共享税列入"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科目,地方税列入"待报解地

方预算收入"科目;

  (二)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将属于中央分享的共享税作为中央收入入

库;

  (三)根据各地财政体制的规定,将县级、地级和省级的地方收入(包括地方税

和地方分享的共享税,下同),分别编制县、地、省级收入报表;

  (四)将属于县级的地方收入划入县级地方金库;

  (五)将地级和省级的地方收入上划地级中央国库。

  五、地级、省级中央国库在收到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地方税及下级中央国库上

划的地方收入后,应比照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每月终了后,各级国税局和中央国库应将本级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地方分

享部分)和地方税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编制分级收入月报,经核对无误后,由各

级国税局抄送同级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

  七、国税局与地税局间的票据运转、帐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

定;中央国库与地方金库间的票据运转、帐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由中央总金库另行规定。

  八、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并对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地方税的收纳、划分和报解作出具体规定。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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