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9-21     浏览次数:

最近,不少省、市税务机关来电来函,要求总局对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

分设后的税务行政复议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116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继续有效。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严格依照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均应设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

  三、对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其上一级

国家、地方税务局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

的复议,由其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四、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

关是被申请人。

  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复议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问题,应当及时

移送。

  七、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作,密

切配合,共同把复议工作做好。

  八、各地在本通知的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