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继续深入开展,现下发近期内汇
集的部分典型案例,供各地在专打工作中参考。并请各地将专打斗争中的有关案例,
按照《国税征函[1994]004号》文迅速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案例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县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案
1994年3月5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县税务局发生了一起罕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盗案,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800册(正、副本),共计4万份,此案在公安部门
和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下,通过发动群众,仅用15天,于3
月21日宣告侦破。案犯邓玉财、隋国华、于敏于7月14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王嘉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为国家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一、作案过程:
本案案犯共四人。邓玉财,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吉林省
长春市,系哈尔滨市长虹化工颜料厂工人(已停薪留职),捕前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一匡街一匡住宅小区7号楼1单元6楼1号。于敏,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
汉族,籍贯山东省昌邑县,无职业,捕前任哈尔滨市南岗区三益街10号。1978
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
个月,1982年8月因犯脱逃、盗窃枪支罪被判刑八年,1983年3月因犯脱逃、
盗窃、抢劫罪被判刑十七年,1993年11月29日被释放。隋国华,男,195
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阿城市,无职业,捕前住阿城市原种厂家
属宿舍原林胡同151号。1980年10月因犯盗窃、窝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个月,1985年9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3年8月被释放。
王嘉棋,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临榆县,无职业。捕前
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头道街38号。198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六个月,1985年9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2年2月22日
被释放。
主犯邓玉财作案前曾去过南方,在那里听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值钱,便动了邪念,
回哈尔滨后,与其他案犯商量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邓来销赃。3月4日,四人从
哈尔滨市窜至黑龙江省阿城市税务局进行窥探,发现了该局存放报表的仓库。3月5
日凌晨二时许,隋国华望风,于敏用螺丝刀将该局报表仓库门玻璃撬坏入库,未见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3月5日上午9时许,四人又纠集在一起,从哈尔滨市窜至呼兰县
税务局进行窥探,发现了该局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仓库。当晚23时许,邓玉财望
风,隋国华接应,于敏从窗户入库,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副本800本,三人租车将
盗得的发票拉至哈尔滨市王嘉棋家,发现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副本,邓玉财称副本没用。
3月6日凌晨2时许,四人租乘一辆轿车,再次窜至呼兰县税务局,共盗窃增值税专
用发票800本,计4万份,并将盗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拉到王嘉棋家窝藏。3月6
日、7日二天邓玉财先后共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6本(正本),得赃款8,000元,
分给于敏、隋国华各3,000元。3月8日起省、市、县各新闻部门播发了被盗发
票声明作废的通知,县公安局长连续发表电视讲话,在强大攻势震慑下,罪犯们如坐
针毡,感到万分惊恐,为了转移侦察视线,阻止破案,3月13日晚,罪犯将尚未销
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副本拉到呼兰县特种钢厂家属宿舍地沟内烧毁。
二、破案经过
3月6日早,更夫及值班人员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后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
主管部门报案,并紧急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和黑龙江省税务局。同时,市、县税务局分
别向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进行了汇报,以取得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哈尔
滨市税务局在哈尔滨日报、黑龙江日报刊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声明,迅速通报全
市、全省,并函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
位副局长和哈尔滨市公安局领导亲赴现场,部署侦破工作。县公安局投入骨干警力和
市公安局组成侦破专家组。县公安局局长于三月七、八、九日连续三晚在呼兰县电视
台发表讲话,动员全县人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同时,发出自首督促令。
3月13日晚19时许,呼兰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发现有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
烧。公安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经过查找、核实、鉴定,找回完好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614本,被烧毁和部分被烧毁的36本。但是,罪犯没有留下任何痕迹,
余下的150本仍不知下落。
3月14日,哈尔滨市税务局四分局专管员罗素云在该市肉联厂检查扣税发票时,
发现一张呼兰县被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为1964302,这张发票的开出单
位是哈尔滨市青年联合实业公司南新化工商店批发部,销售金额16,884.62
元,增值税金额2,870.38元,品名精肉,开票日期3月9日。专案组接到报
告后,立即集中警力,以此为突破口,迅速开展侦破工作。经侦查,向肉联厂提供这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一个体商贩李芳清。李供认是经哈尔滨市第四医院主治医师徐
兴春介绍,花1200元从市青年联合实业公司南新化工批发部经理王金平手中购买
的。经传讯王金平,王供认3月6日上午用5000元钱,从一个自称姓邓的人手中
购买了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出了两份,除上述一份开给肉联厂之外,另一份开
给哈尔滨市化工二厂,金额2,778.20元,税金472.39元。根据王金平
的交待,公安人员迅速查到了邓玉财,同时又了解到,邓玉财与一个个体服装商贩王
嘉棋关系甚密。经过做工作,3月20日上午王嘉棋投案自首。王交待,参与此案的
共四人,除他本人外,还有邓玉财、隋国华、于敏三人,3月20日下午3时许,在
邓的住所将邓抓获。3月21日下午5时许在于敏住所将隋国华、于敏抓获。至此,
3月5日晚呼兰县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案的四名案犯全部被缉拿归案,前后共15天。
三、处理结果: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于4月19日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邓玉财犯
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指控于敏、隋国华、王嘉棋犯盗窃罪,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受理
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玉财犯盗窃罪、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于敏、隋国华、王嘉棋犯盗窃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盗窃增值税专用发
票犯罪中,被告人邓玉财提起犯意,并纠集被告人王嘉棋、隋国华、于敏进行犯罪策
划和实施盗窃犯罪,四被告人盗窃发票数量巨大,严重破坏税收经济秩序,犯罪气焰
嚣张,罪行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邓玉财且犯有故意杀人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于
敏且单独盗窃犯罪3起,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于敏、隋国华、王嘉棋均系累犯。对
被告人于敏、隋国华亦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嘉棋在犯罪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
交待犯罪,检举邓玉财的杀人犯罪,领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邓玉财、于敏、隋国华捕获,
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
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1.被告人邓玉财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
处死刑,剥硅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于敏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隋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被告人王嘉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启示:
呼兰县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案被迅速侦破,四名案犯被依法判决,为国家挽回了
重大的经济损失,保证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打击了犯罪分子,教育了广大人民群
众,使坏事变成了好事,可以说是打了一个漂亮的胜仗。但从中我们也得到了一点启
示,这次重大案件的发生,暴露了在新税制实施初期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上,还
存在着薄弱环节,应该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案例二:从商店买件小商品索取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消字灵”技术处理后再非法
倒卖代开
以购买很小的一件商品,索取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消字灵”的药水技术处
理后,变成一份真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倒卖、兜售和代开,谋取暴利。这是
税制改革中发现的又一犯罪新手段。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队会同有关区、县税务局和公安部门在这次打击伪造、倒卖、
盗窃发票专项斗争活动中,查获真的零散增值税专用发票201份,各种消字用的药
水等工具,引起了杭州市税务局稽查队的注意。据抓获的票贩子交待,空白真发票是
从武林门一带温州人、乐清人手中购买来的。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约200元一份,
假的5元至20元一份不等。这些倒卖发票的不法分子把购买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普通发票再以高价倒卖给他人和为他人代开发票套取现金,谋取暴利。经过对查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单位跟踪调查发现这些真票均系凭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向
商店购买商品时取得的,经“消字灵”处理后,变成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查获
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为1852028,经消字灵”处理后变成空白发票,
经追查,是一名外地人凭“临安县于潜农机厂”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在杭州
市新建五金工具商店购买二把电工刀,金额12.84元,经过“消字灵”处理后将
其倒卖。再如,在对萧山市查获的另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凭“浙江灯塔蓄电池股
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在杭州市宝庆水电安装队购买了3只开关,
金额18.50元,经过消字灵”处理后变成空白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倒卖。从
查获的这201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还未来得及消字的专用发票核实,其索取
的方式与上述相同,而购货单位主要是“浙江灯塔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和“临安县
于潜农机厂”,在追查其责任时,发现临安县于潜农机厂将税务登记本(副本)复印
了20份,分发给购货单位、供销员、车间工人、司机等人。有一份经消字灵”处理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400元卖给萧山林工商公司商业城一经营部,而该经营部承包
人竞胆大包天利用这份发票,虚开布料130万元,税款18.98万元,并作当月
进项税额抵扣。
目前,此案正在处理当中,上述偷税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察。
启示:上述案件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同
时我们也得到一点启示。
1.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统一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应搞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应采用防伪标记。
3.在购货时税务登记证(副本)与本人身份证同时使用。
4.严格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发放和管理。
案例三:江苏省江阴市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偷税骗税案件
江苏省江阴市税务局查处了一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大案
件,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存根联载明虚
拟的销售收入33745.43万元,销项税额5736.39万元(可能有“大头
小尾”现象,正在查处中)。案犯胡明已投案自首,张玉根、谢禧镇正在缉捕中。
一、案发过程
1994年5月25日上午,江苏省江阴市税务局稽征科派员陪同广东省珠海市
税务局同志前往江阴市鸿雁毛纺制衣厂调查珠海经济特区珠光物资投资开发公司销售
服务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性,在调查中,该税务局的同志认为此项业务可能有
问题,并调取了该厂所有帐册、凭证,经查发现该厂勾结广东等地的一些不法分子,
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的重大案件。
二、案犯基本情况:
胡明:男,32岁,江苏省江阴市河塘镇人,原系江阴市河塘邮电实业公司、江
阴市鸿雁毛纺制衣厂两企业的法人代表、经理、厂长,现被收审。
张玉根:男,48岁,江苏省江阴市文林镇人,原系江阴市河塘邮电实业公司驻
深圳办事处工作人员。
谢禧镇:男,40岁,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平里人,无业人员。
三、案件基本概况:
今年年初,胡明经张玉根介绍,认识了广东人谢禧镇,谢利用胡明想扩大经营,
发财心切的心理,以出具工业企业的专用发票,按金额提取千分之五和出具商业企业
专用发票按金额提取千分之二的手续费,并以现金支付报酬为诱饵,在谢禧镇的指使
和策划下,携带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深圳、上海两地按谢提供的单位、品名、
数量、单价、金额填开了68份无货销售的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存根联载明虚拟
的销售收入33,745.43万元,虚拟的销项税金5,736.39万元。其中,
开给珠海市珠光物资开发投资公司的7份真票假开的销售收入2606万元,销项税
金443万元,该单位已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350万元。同时,胡明还接
受谢禧镇提供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22份,抵扣联载明进项销售额
35,034.75万元,进项销售税金5,955.91万元,经查,这122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真票假开”、“假票假开”、“借用他人发票代开”。
事后,谢禧镇支付胡明开票手续费216万元,其中,胡明个人所得26万元,
张玉根、邹瑞华各得10万元。
此案件数量、金额巨大,整个案件涉及到广东省、海南省、湖南省、湖北省、浙
江省、江苏省等6个省的深圳市、珠海市、潮阳市、普宁市、惠来县、揭阳市、阳山
县、海口市、长沙市、鄂州市、黄岩市、江阴市等12个市县的15家企业。涉及面
广、数额巨大、手法恶劣、欺骗性强。
四、查处情况:
此案发生后,江阴市税务局首先向珠海市税务局发出加急电报,阻止办理出口退
税和抵扣税款,而后又向其他11个市、县税务局发出紧急通知,通报案情,请求协
查,阻止抵扣税款和办理出口退税。
江阴市税务局根据对江阴市河塘邮电实业公司、江阴市鸿雁毛纺制衣厂的检查情
况,认为这是一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大案,于5月31日将此案
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胡明已投案自首。
据胡明交待,谢、胡预谋在6月上旬将再开出近6亿元人民币面值的假业务的真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案发,未能得逞。同时,在深圳、普宁、珠海、揭阳、惠来等
地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对该企业出具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不予抵
扣税款,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措施,追回销售收入31,092.94万元,税金
5,285.48万元,其中阻止出口退税329.54万元,为国家挽回了重大的
经济损失。另外还有8张发票正在追查中。
五、涉案税务人员概况
此案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江阴市检察院经查,初步掌握了江阴市河塘税务
组组长王震、专管员张小新的犯罪证据。
1.王震,男,32岁,江阴市长泾镇人,原系江阴市税务局河塘税务组组长。
经查,王震于94年3月至5月,利用职务之便,为胡明等人偷税、骗税提供方便,
共计收受贿赂63,800元,其中现金60,000元,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
金戒指一只,价值3,800元。案发后,王于5月28日将上述赃款赃物交还给胡
明。6月7日下午,江阴市检察院传讯王震,王在法律的威慑下,交待了犯罪事实。
该检察院于6月8日以受贿罪对王震立案侦查。
2.张小新,男,31岁,江阴市长泾镇人,中共党员,原系江阴市税务局河塘
税务组专管员,主管江阴市河塘邮电实业公司、江阴市鸿雁毛纺制衣厂。94年3月
至5月,张利用职务之便,为胡明提供方便,从中收受金项链、金手链各一条,价值
2700元。案发后,张于5月29日将赃物还给胡明。6月9日,江阴市检察院以
受贿罪对张小新立案侦查,现取保候审。
上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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