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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韩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9-2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

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同韩国驻华使馆

分别于1994年8月29日和1994年8月13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

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4年9

月27日开始生效,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

我局已于1994年4月9日以国税发[1994]098号文检发你局,请依照

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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