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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下发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案例的通知(三)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9-20     浏览次数:

案例九:北京市税务局严厉查处几起倒卖假发票违法犯罪案

 

  一、案犯基本概况

  被告人王超,男,23岁,江苏省睢宁县人,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魏集乡集北

村。因投机倒把罪,于1994年3月25日被收容审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

院批准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凡景平,男,18岁,河南省兰考县人,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孟寨乡韩

西寨村二组。1993年6月因倒卖票证被拘留15天。因投机倒把罪,于1994

年5月15日被收容审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令翠,女,30岁。江苏省东海县人,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青湖乡东

丁旺村。因投机倒把罪于1994年4月21日被收容审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

察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付如强,男,27岁,江苏省东海县人,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青湖乡泉

沟村。因投机倒把罪于1994年4月21日被收容审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

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桂英,别名苏杰,女,35岁,河北省玉田县人,无业,住河北省玉田

县亮甲店乡胡家坊村。因投机倒把罪,于1994年3月24日被收容审查,经北京

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建民,男,36岁,河北省肃宁县人,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赵堂子胡

同3号。因投机倒把罪,1994年3月24日被收容审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

察院批准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二、基本案情:

  1.王超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王超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立交

桥附近,携带伪造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北京

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饮食业专用发票共计324份,向黄某某进行倒卖时,被当场

抓获。现起获伪造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其它发票324份。

  2.凡景平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凡景平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下午十五时许,携带伪造的北京市增值税专

用发票一本(50份)、以每份人民币14元的价格,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地铁出

口处向申某某、范某某二人进行倒卖时,被查获。现起获伪造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

票50份。

  3.陈令翠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陈令翠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十二时许,携带伪造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

发票二本(1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甘家口十字路口附近,以每本人民币200

元和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进行倒卖时,被当场抓获。现起获伪造的北京

市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

  4.付如强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付如强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十六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白塔寺副食商

店门口处,以每本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4本(200份)伪造的北京市增值税

专用发票倒卖给李某,被当场抓获。现起获伪造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

  5.梁桂英、肖建民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梁桂英、肖建民二人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以来,合伙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

立交桥附近进行倒卖假发票活动。被告人梁桂英先后伪造公章27枚,被告人肖建民

在被告人梁桂英倒卖发票时负责望风,二人倒卖发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被告人梁桂英再次倒卖假发票时,被当场抓获。现起

获假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1400份及其它发票,共计5000余份,假公章27

枚。

  三、查处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投机倒把罪对上述五案六名被告人分别提起公诉,北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对上述各案进行了公开开

庭审理,经法庭审理和质证,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各被告人犯罪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依法成立。

  上述六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假发票和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谋取非法

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税务管理法规,是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

革进入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新的税收体制开始实施形势下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

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对新税制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严重威胁,而且

也诱发其它经济犯罪活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直接抵扣税款凭据,给国

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贻害无穷。因此,为了维护首都的社会秩序,保证税制改革的

顺利进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建立和发展,促进深化改革,打击刑事

犯罪活动,对于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打

击,依法严惩。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

害程序,综合考虑了各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听取了控、

辩双方的理由,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现各案均已审理终结,宣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王超投机倒把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假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假发

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税务管理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已构

成投机倒把罪,应依法惩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

六十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王超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起获的各种假发票三百五十份,予

以没收。

  2.凡景平投机倒把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凡景平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

国家工商,税务管理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应

依法予以惩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

  被告人凡景平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起获的假增值税专用

发票五十份,予以没收。

  3.陈令翠投机倒把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令翠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假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违反了国家工商、税务管理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投机倒把

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陈令翠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起获的假增值税专用

发票一百份,予以没收。

  4.付如强投机倒把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如强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假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违反了国家工商、税务管理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已构成投机倒把罪,且投机

倒把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付如强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起获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百

份,予以没收。

  5.梁桂英、肖建民投机倒把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桂英、肖建民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倒卖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其它各类假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税务管理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已

构成投机倒把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梁桂英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肖建民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起获的各种假发票共计五千余份和假公章二十七枚,予以没收。

 

案例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倒卖发票违法犯罪分子

 

  一、案犯基本情况:

  被告人崔雨来,男,三十三岁,北京市人,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娘娘庙

胡同72号。198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9年4月因敲

诈勒索被行政拘留十五天;1990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

二年。

  被告人王达智,男,三十三岁,浙江省临海市人,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

山根村。

  被告人吴增德,男,三十八岁,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

杜桥镇前正村。

  被告人葛岳富,男,三十七岁,浙江省临海市人,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溪口乡

毛竹下村。

  二、案情:

  1.崔雨来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崔雨来于1994年1月2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375路公共汽

车总站附近将一本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倒卖给北京市顺通物资公司职工王三成,

得赃款550元,被当场抓获,发票及赃款550元,已被起获。

  2.王达智、吴增德投机投把案:

  被告人王达智从原籍来北京后,于1993年6月至12日期间,先后多次在北

京市西城区直门火车站附近,向郝振广、王卫明、王建波等多人倒卖多种类型的假发

票,从中攫取非法利益。1993年12月7日下午14时许,王达智在北京市丰台

区五间楼附近,又向郝振广等人倒卖假发票109本时,被当场抓获,并从其在北京

市丰台区苇子坑119号租用的住房内起获各种假发票522本。

  被告人吴增德于1993年11月下旬,在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25号以每本

18元的价格,倒卖给被告人王达智假发票50本。

  3.葛岳富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葛岳富多次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地铁口附近倒卖假发票。1993年10

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葛岳富先后四次与林小英、张殿进联系倒卖假发票。双方约

定后,被告入葛岳富将林、张二人带到其租住的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东口沙板庄39号,

将二百余本假发票倒卖给林小英、张殿进,得赃款3000余元。1993年12月

15日,被告人葛岳富又在其暂住处向他人倒卖发票时被当场抓获。现从葛岳富住处

起获假发票774本。

  三、查处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投机倒把罪对上述三案四名被告人分别提起公诉。北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法定程度,对上述各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

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

诉讼。上述各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均已审查终结,

宣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崔雨来投机倒把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雨来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

反了国家工商管理法规,扰乱了首都的经济秩序,已构成投机倒把罪,且犯罪情节严

重。被告人崔雨来系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应从重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崔雨来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王达智、吴增德投机倒把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达智、吴增德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工商管理法规,倒卖假发

票的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均已构成投机倒把罪。被告人王达智投机倒把

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其能坦白交待问题,检举他人罪行,可

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王达智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吴增德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在案扣押的假发票六百三十一本,予以没收。

  3.葛岳富投机倒把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岳富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倒卖假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

商管理法规,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已构成投机倒把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葛岳富能如实坦白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及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葛岳富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起获的

假发票七百七十四本予以没收。

 

案例十一:北京市昌平县税务局严厉查处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

 

  一、案犯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同洲,男,41岁,汉族,河北省人,系山西省大同市煤气公司工人,

住大同市向阳里煤气公司家属宿舍楼三号楼三单元十八号。因投机倒把于一九九四年

四月二十二日被羁押,同年四月二十八日被逮捕。

  二、案情

  被告人张同洲于一九九四年三、四月间,私自利用山西省大同市副食品公司第三

批发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证,两次购买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十本(每本五十份)。

该犯将其中三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52875部队煤矿财务

专用章,并倒卖给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民刘振启一本,非法获利500元。

  三、查处结果:

  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投机倒把罪对上述一案提起公诉。北京市昌平县人民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同洲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非法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十二:北京站站前公安分局查获一起非法倒卖、窝藏、印制假发票大案

 

  一、案发经过:

  1994年4月18日下午,北京站站前公安分局接到特情举报,将正在朝阳区

七家坟30路公共汽车站倒卖假发票的王勇、李玉梅、张冠平等3人抓获,经过审讯

和蹲点,又陆续抓获了李玉梅的妹妹、妹夫;李玉梅开设煎饼摊的帮工;为其提供假

发票的住门头沟一曹姓男子和河北省的一男一女以及来取假发票的票贩子11人,并

到河北省徐水县查抄了印刷假发票的黑窝点。到目前为止,已抓获20人,收缴假发

票和各种票据1741本,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399本(均系假发票),没收假

公章44枚,印票铅板18块,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铅板4块,收缴印刷机1台,

裁纸机1台,及大量铅字。

  二、案犯基本情况

  王勇,男,40岁,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禄米仓东巷21号,残疾人。

  李玉梅,女,43岁,王勇之妻,个体摊贩,残疾人。

  张冠平,男,22岁,农民,安徽省宿县时村镇小集街人,系李玉梅开设的煎饼

摊帮工,也是王、李倒卖发票的帮手。

  李玉洁,女,30岁,李玉梅的妹妹,张维祥,男,李玉洁的丈夫。

  三、案情:

  1994年4月18日,北京站站前公安分局将正在倒卖假发票的王勇等3名罪

犯抓获后,经审讯,王勇、李玉梅二犯交待,自1993年1月以来,王勇伙同其妻

李玉梅、雇工张冠平、妻妹李玉洁、妻妹夫张维祥,租用朝阳区南磨坊乡七家坟村4

3号院农民住房为黑窝点,从门头沟区一姓曹的老头和河北省望都县农民李同锁、清

苑县农民许春明手中,以每本10元的价格买进假发票,由李玉洁加盖上假公章后,

再由李玉梅以15元至35元的价格,卖给前门、西直门一带的票贩子,形成了一个

供销、窝藏、倒卖假发票的黑窝点,截至目前已非法获利4000余元。据案犯交待,

这些假发票均是从河北省徐水县高岭乡二个地下印刷点购进的。

  为了尽快捣毁这二个非法印刷黑窝点,起获全部赃物,北京站站前公安分局连夜

直奔河北省徐水县。首先,捣毁了河北省徐水县安肃镇北上关村农民彭年子的印刷点。

经审查,该犯交待自1993年3月以来,共为杨青丰(为王勇送假发票的案犯)印

刷了460本假发票,并且,还印刷了100本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共非法获利

2700元。同时又捣毁了河北省徐水县史端乡东端村农民柏进军家的非法印刷窝点。

搜出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69本,印刷排字铅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版)3块,经

审查该犯交待自93年以来先后3次为杨青丰印刷商业零售发票100本,获利700

元;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100本,获利500元。

  搜查杨青丰家,从其家中院内挖出五个编织袋,内装假发票845本,其中,增

值税专用发票96本,假公章5枚,印油9盒。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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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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