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9-13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

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1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为

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

),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