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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1994]266号《关于尼泊尔航空公司开航加德满都棗上海-
大阪客运航线的通知》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对尼泊尔航空公司及
其在我国境内的代表机构人员计征各项税收。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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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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