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
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
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
依法处理违章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
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
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
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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