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来信,询问有关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现通知如下:
施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
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过去
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