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4]
0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确定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
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但从
外币业务时,一律按照市场汇价折算人民币。为此,
(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
的通知》规定: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企业有关外币帐户年初余额,应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
余额;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按照业务发生时或者当期期初(是指外汇业务发
生时的当月1日)的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鉴此,我们意见,对金融保
险业的外汇收入,应按照新的财务制度有关外汇汇率的规定折合人民币计征营业
税。
二、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征免税问题。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按照国务院要严格
控制减免税的要求,我们意见,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
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