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79年以来,国家对用流转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曾作出一系列政策规定,
这些政策规定对于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产品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以税还
贷的办法不符合新税制的原则要求。为了规范新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原执行的
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理新规定如下:
一、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不再执行以增值税、
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
二、对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
渡性办法待后通知。
三、为了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妥善处理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
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渡性办法,请各地国家税务局按照本通知所附“外
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所列的项目,认真调查填报,于1995年1月31日以前将外
汇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报的外汇贷款项目具体范围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符
合财政部(86)财税字第273号《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
的通知》中所列可以用税款归还贷款规定的贷款项目。
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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