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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01-03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79年以来,国家对用流转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曾作出一系列政策规定,

这些政策规定对于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产品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以税还

贷的办法不符合新税制的原则要求。为了规范新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原执行的

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理新规定如下:

    一、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不再执行以增值税、

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

    二、对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

渡性办法待后通知。

    三、为了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妥善处理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

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渡性办法,请各地国家税务局按照本通知所附“外

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所列的项目,认真调查填报,于1995年1月31日以前将外

汇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报的外汇贷款项目具体范围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符

合财政部(86)财税字第273号《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

的通知》中所列可以用税款归还贷款规定的贷款项目。

 

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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