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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2-2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
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
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
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
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
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
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
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
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
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
收方式过渡;
  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
扩大范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地税收总
体工作协调一致。
  第五条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二、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
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
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
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
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
认。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
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
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
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的,如有第二条规
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第八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
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
税额。
  第十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失效日期2007-1-1)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
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一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
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第十二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
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
  第十三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
报。
  一、实行按月或者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预缴期限由主管税
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
  二、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
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 或1/4,
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三、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预缴所得
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
类纳税人在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
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
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要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的稽查力度,并将汇缴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不
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
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
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
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
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
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行次   项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帐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总额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帐簿、凭证保存情况
5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征 收 方 式
纳税人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经办人签章:   (公章)
税务审批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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