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
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策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现
补发文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
在此之前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的文件,经审核有关计征流转税的
规定部分,原则上仍可延用,但原规定中“工商统一税”应改为“营业税”,适用
税目应改为“服务业”,适用税率为5%,仍可沿用的文件如下:
一、
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二、
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三、
表
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四、
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五、
代表机构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六、
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
七、
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八、
表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和代理商品贸易区分问题的通知;
九、
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征税
的通知;
十、
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十一、
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十二、
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