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已由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现行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工商统一税滞纳金按日加收比例为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滞纳金按日加收比例为2‰;个人所得税、城市
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滞纳金按日加收比例为5‰。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
1日实施后,依照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各税滞纳金的加收比例应统
一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对属于
其滞纳金加收比例,可按税款滞纳期划分,即其中滞纳金属于
含本日)以前的部分,其滞纳金仍按现行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计
算;滞纳期属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现行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工商统一税滞纳金按日加收比例为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滞纳金按日加收比例为2‰;个人所得税、城市
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滞纳金按日加收比例为5‰。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
1日实施后,依照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各税滞纳金的加收比例应统
一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对属于
其滞纳金加收比例,可按税款滞纳期划分,即其中滞纳金属于
含本日)以前的部分,其滞纳金仍按现行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计
算;滞纳期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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