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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3-02-22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已由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94审议通过,并于

199311起施行。现对有关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比例问题明确如下:

  现行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工商统一税滞纳金按日加收比例为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滞纳金按日加收比例为2‰;个人所得税、城市

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滞纳金按日加收比例为5‰。税收征管法于19931

1日实施后,依照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各税滞纳金的加收比例应统

一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对属于199311以前开始滞纳的税款延至199311以后仍未缴清的,

其滞纳金加收比例,可按税款滞纳期划分,即其中滞纳金属于199311(

含本日)以前的部分,其滞纳金仍按现行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计

算;滞纳期属于199311(含本日)以后的部分,则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已由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94审议通过,并于

199311起施行。现对有关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比例问题明确如下:

  现行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工商统一税滞纳金按日加收比例为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滞纳金按日加收比例为2‰;个人所得税、城市

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滞纳金按日加收比例为5‰。税收征管法于19931

1日实施后,依照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各税滞纳金的加收比例应统

一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对属于199311以前开始滞纳的税款延至199311以后仍未缴清的,

其滞纳金加收比例,可按税款滞纳期划分,即其中滞纳金属于199311(

含本日)以前的部分,其滞纳金仍按现行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计

算;滞纳期属于199311(含本日)以后的部分,则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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