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最近一段时期,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
抬头,其货源仍主要来源于广东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等以往骗
税多发地区。为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的发生,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从广东省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四市及其所属区、县购进货物
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其严格审核。其出口货物专
用缴款书、专用发票、报关单、结汇单等重要的退税凭证凡有疑点的必须进行函调核
实。在确定其回函无误,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方可审批
办理迟税。凡回函货源、纳税情况或退税凭证等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并分清责
任对出口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至今从上述地区购进货物出口且已办理退税
的,应按我局最近制定下达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8]406号)和本件第一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函调。凡回函有问题
的,所退税款必须立即追回,如有必要,可派人进行实地核实。
三、请广东省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及其所辖单位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我局有关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在为其所
辖供货企业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时,应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收
入、进项税额、征税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如实填开“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对
有关地区的函调要求,要及时、准确、如实的回函。对在回函、外地来人调查取证工
作中弄虚作假、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特此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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