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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1-05-07     浏览次数: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

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

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

[1991]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

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

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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