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04-12     浏览次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川国税发[1995]0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的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财政部及我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3]

第一条第()款规定,仅对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

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

的优惠规定。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应享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