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些地区询问:经国务院批准,在经济特区之外的地区设产的外资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可否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税收优惠
待遇?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9五)项
所称的“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是指除经济特区之外,经国务院批准,可以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据此,凡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
都可以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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