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03-20     浏览次数:

最近一些地区不断来电询问,原营业税制对铁路工附业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

否继续执行,国家是否对铁路工附业要作出新的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此问题,经

研究,特通知如下: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行为,

应当从199411日起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

要求,对铁路工附业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