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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03-1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便于普

通发票在全国各地流通和防伪识别,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国逐步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国税发[1991]111号和112号文的有关规定印制的原底

纹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底。自199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更换采

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

  二、统一后的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

不加印底纹;二是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三、考虑到目前各地已开始启用原增值税专用水印纸印制普通发票和仍有库存

荧光油墨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衔接,减少浪费,总局继续指定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

有限公司、湖南省城步造纸厂生产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北京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

司生产有色荧光油墨。

  四、各地应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清理整顿发票印制企业,逐步筛选发票印制

厂家,切实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不断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

  五、为防止和减少原版发票的浪费,请各地严格控制原版发票的印制数量,妥

善处理好发票换版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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