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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3-11-08     浏览次数:

安徽省税务局:

  你局税地字[1993]434号《关于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

示》和税

地字[1993]461号《关于对融资租赁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意你局意见,即:

  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

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

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行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徂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二、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

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担方偿还

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

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

间房产税的纳税人,可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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