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项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3-12-2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的问题,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可望在近日内做出决定。

为了保证1994年1月1日起顺利地执行新的流转税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企业提出申

请,税务机关审核认定,认定工作务必在年底前完成。1994年1月10日前,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情况上报总局。

  二、保证企业在年底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计算增值税的基

本依据,明年1月1日企业就要使用,因此必须做好发放工作,保证企业使用。

  三、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年底前培训和辅导的重点是,使企业清楚

地了解,销货时对什么样的购货者可开据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怎样填写;购货时,取

得什么样的发票进项税额才能扣除,保证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

  四、加强领导,做好涉外税收工作。为了便于统一政策,统一管理,1993年

1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

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加强对涉外税收工作的领

导,稳定涉外税收机构和人员。没有涉外税务机构的县(市)要指定专人管理。

  五、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间要加强协调,及时沟通情况。税制改革后,

除企业所得税外,内外资企业统一了税制,各级税务机关内主管内资企业税收的部门

和主管涉外税收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做到分别管理,政策统一,

保证新税制的顺利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