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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1-15     浏览次数: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出口货物退税规定,合理地处理外贸企业出口1993

底库存货物的退税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必须对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包括待运出口货物)进行一次

彻底的清理,做到帐物相符,在此基础上填报《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

(见附件,以下简称“库存表”),一式三份,于19942月底以前报送主管出口

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查。

  “库存表”中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金额”和“费

用”栏,必须按1993年《库存出口商品明细帐》和《待运出口商品明细帐》的年

底余额,按产品类别填报。

  1993年底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补记入当年的《库存出口商品明细帐》

或《待运出口商品明细帐》,并填写“库存表”。

  二、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如属于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

加工生产的,外贸企业须按第一条的规定单独填报“库存表”,并在表头注明

“来料加工”字样。

  三、外贸企业199341以后购进的库存出口货物,必须按规定取得专用

税票。没有专用税票的,不予退税。对199341以后购进的没有专用税票的

库存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必须在“库存表”中单独注明其数量、金额,据以计算

不退税的税额。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上报的“库存表”要进行认真审核,

检查“库存表”与《库存出口商品明细帐》、《待运出口商品明细帐》的有关内

容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的“库存表”,一份退还给出口企业,一份送外经贸主

管部门,一份留存备查,并以此作为出口企业1994年申报退税的依据。审查过程

中如发现货源不实,有骗税嫌疑的,应调查清楚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外贸企业在1993年底前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如未从退税款

中抵扣完进口料件的减免税金额的,须在19943月底以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

务机关申报抵扣未抵扣的减免税金额。

  六、外贸企业应将“库存表”中列明的货物单独设置《库存出口商品帐》。

货物出口后,从单独设置的《库存出口商品帐》中结转成本,并在销售帐中单独

注明其出口数量和成本。

  七、外贸企业在199411月底以前出口“库存表”中列明的货物,须按1993

执行的出口退税率和其他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外贸企业须将上述货物与

出口1994年购进的货物分别申报退税;199411月底以后出口“库存表”中的货

物,不予退税。

  附件:《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编者略)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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