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外事用房建设投资
适用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驻华大使馆建设,包括统建使馆、自费建馆、互惠建馆及其配
套工程,适用0%税率。
二、外交公寓,适用5%税率。
三、其他外事用房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商业用房、餐厅等),按现行统一规
定适用税率计征。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