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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1-2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外事用房建设投资

适用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驻华大使馆建设,包括统建使馆、自费建馆、互惠建馆及其配

套工程,适用0%税率。

  二、外交公寓,适用5%税率。

  三、其他外事用房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商业用房、餐厅等),按现行统一规

定适用税率计征。

失效日期: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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