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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印有色和无色防伪标志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1-2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

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性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统一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纸的基础上,用有色和无色荧光油墨增印防伪标志,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监制章的套印位置按国

税发[1991]11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专用发票的第二联和第三联发票票面表格的正中央(印发票票面表格的对

角线交点),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税徽图案。税锻图案的规格为标准税徽的75%,

其规格为:长轴2.475CM、短轴1.875CM 

    三、各地在收到有色、无色荧光油墨后,必须立即对所有版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均按上述要求进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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