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屠宰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1-1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规定精神,为了

保证屠宰税征收与管理工作严格而有序的的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参照原政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依照改革的要求和基

本维持原税负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征收屠宰税的办法,征收范围

应包括原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要报国家税务

总局备案。

  二、为了便于统一研究和协调,各地在征收屠宰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

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从我国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