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
[1993]070号、072号传真电报,已作出了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贯彻
执行上述电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及所包含的已征税款,由企业按规定进
行申报(申报表附后),主管税务机关汇总,三月底前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传真电报的要求,将已征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
出来,单独记账。如何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将统一明确。
三、从事商业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的已征税
款,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2号传真电报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的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因不含已
征税款,不存在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已征税款的问题,以后动用时也没有税款扣除。但
以后按规定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所补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作为补征税款时当期的进
项税额,准予扣除。
附: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库存情况申报表(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从我国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