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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3-09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

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11日起,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全部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

(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外,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994年度内按适

用税率集中缴库。(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

公司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另行明确。

  三、关于工业、供销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中国民航总局直属的工业企业、民航成都飞机维修工程公司、民航通信

导航设备修造厂、民航徐州设备修造厂,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

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中国航空器材

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

中国航空工程咨询公司,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

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四、除上述企业以外,中国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1994年度的所得税,暂由

中国民航总局统一在北京集中缴库。(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五、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

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

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六、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以及有经营收入的经济组织如何缴纳所得

税问题将另行明确。(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七、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

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失效日期: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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