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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3-08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现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1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

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二、关于境外代扣代缴税款问题

    纳税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的,

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

    三、关于纳税申报方式问题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

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境外所得税款抵扣举例

    某纳税人19941月至12月在A国取得工薪收入60000(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

用费收入7000元;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

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和25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1.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60000/12-4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月份数)(1000×10-25)×12

900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7000×(1-20)×20(税率)1120

    3.抵扣限额:

    900+11202020

    4.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115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

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870(2020-1150)

    ()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其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1000×20

(税率)200

    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元,

不用补缴税款。

    ()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870元,

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五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抵

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五、本通知自19941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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