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
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
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
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
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
的10%。
本通知自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