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一些地区询问,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的雇员取得
的工资、薪金,既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付的。对
这些雇员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机构
场所是否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
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
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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