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
成的投资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款的结算,并
多退少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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