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保留我省防洪保安资金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项目的请示》(苏
财综[1997]18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作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
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关于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1997]145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同意,现就
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将防洪保安资金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同时请你省对《印发关于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
知》(苏政发[1991]148号)作如下修改:
(一)对附件一《关于筹集防洪保安资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
修改。
1、将《规定》第二条(一)款“商业、外贸、供销、物资等流通企业,按上年
销售收入的1‰征收;旅游服务业按上年营业收人的1‰征收”和第(二)款“工交企
业按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的2‰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按上年工程结算收人2‰征收。”
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凡有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
年销售收人或营业收人的1‰征收”。
2、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银行部门按上年利息收入的2‰征收;保险部
门按上年财产保险费收入1%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按上年业务收人的2‰征收。”
的规定修改为:“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
保费收入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
入的l‰征收”。
(二)取消附件二《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
(二)款“按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增收10%的土地开发资金。”的规定。
(三)相关文件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
(四)具体征收减免办法由你省制定。
二、你省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国发[1997]7号等
文件规定,认真清理各地自行出台的各种水利建设方面的收费、基金,除经国家批准
保留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停止执行,并切实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政策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国
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