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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11-02     浏览次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院收费收据属于发票范围的请示》(鄂地税征函[1995]10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

构提供医疗服务收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

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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