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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与各级税务机关共同搞好1995年大检查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11-02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办公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5]26号《通知》精神,确保今年税

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各项任务的完成,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与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大检

查期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集中全力搞好大检查工作。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

检查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和通力合作。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是开展大检

查的主力军,在大检查期间,除了坚持做好日常工作外,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文件精神,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集中全

力参加大检查,做到日常工作与大检查两不误。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是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实施大检查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在工作中要主动加强与国税和地税部门的密切联

系,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互相支持、积极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完成好大检查

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突出重点,加大检查力度。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要以巩固财税体制成

果为中心,以财税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重大违法违纪为检查重点。特别是要花大力气对

偷逃增值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真检查,加大检查的深度和广度。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税务机关要把加强对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征收管理与税收财务物

价大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借助大检查的优势,查深查细查彻底。对消费税、营业税和

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重点检查,也要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通过严肃查处违法

违纪行为,追缴流失的财政收入,促进国家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维护社会稳定。

  三、认真清理企业欠税。努力压缩企业欠税是保证今年财政收入任务完成的关键,

也是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各级税务机关在大检

查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企业拖欠税款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抓紧催收,限期缴

清,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以维护税法的权威和严肃性。

  四、进一步严格执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严肃

财经法纪,确保检查的质量与效果,在大检查期间,凡重点检查查出违反法纪行为的,

各级税务机关和大检查办公室除要按规定收缴其违法违纪款项外,都要依法给予罚款

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屡查屡犯的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外,

还要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

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大检查为

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五、抓好违纪税款的收缴入库工作。为了真正把大检查的成果体现到增加财政收

入上来,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和大检查办公室,对查出各项应上交的违法违纪款项及

其罚款,都要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依法及时、足额、准确地征收入库,不能少

缴或不缴,更不能少收或不收,不得混库。为了加强对违法违纪款项的缴库监督,凡

列入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委托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名单内的,查出应缴中央财政

的违纪款项(不含增值税)和查出企业应缴中央财政的消费税,直接缴入财政部大检

查办公室的过渡帐户内。查缴的消费税可列入当地国家税务局的征收任务数之内。

  六、总结经验。为促进财税改革的深入发展和财税法规的不断完善提出措施和建

议。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各级税务部门要针对大检查查出的案例进行认真地分析解剖,

掌握违法行为的新动向、新手段。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督促企业纠正,帮助企业

建章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反财经法纪

问题和财税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认真总结经验,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以促进财税

改革的深入发展和财税法规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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